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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身份证丢失,是否可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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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人死后去注销户口,身份证丢了,只要说明丢失了即可。可以到居委会或者乡镇府开具死亡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公民自然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可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户口。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注销户口,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再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人去世一般会有两个部门出据死亡证明:1、医院和派出所,如果是医院出据的丢了,可以查找留底存根,重新出据一份,按医院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2、如果的派出所出据的那份丢了,只是注销户口的话,没有必要补开了,因为在出据证明时会同时将户口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2种观点: 死亡别急着注销户籍将造成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判决后30天内申报;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带医院死亡证明,到老人居住派出所注销户口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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